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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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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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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D4案情
🔹控方盤問
📎記事冊警誡口供
D4作供指廁所內警長53953 曾打開華為手機內「獵鷹行動」羣組向自己展示照片見到503室發電機附近電磁爐上的煎鍋上有啡色物體,仲有鑊鏟同匙羹。警長53953問果D嘢咩嚟?D4答未見過唔知。陳官🗣️記事冊紀錄寫你見到「黑色」嘢,唔係「啡色」,D4答記事冊內容自己冇講過再引述政府化驗師報告也形容是啡色。
稍後有警員分別拿SN433手機及SN442筆記簿電腦入來嘗試以D4面容及指紋開機均不成功。
警長13587的記事冊寫上D4在警誡下稱「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喺Facebook識個朋友,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 ,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醉,所以冇理佢。喺3月6日晚,喺深水埗公園出面,佢俾左啲電線同電路板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埋俾佢,我就懐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
D4主問否認講過記事冊紀錄內說話,自己是遭警員威逼才抄寫聲明及簽名。主控質疑記事冊寫了他「無份整炸彈」而非有份整,警方冇屈佢,D4同意。補充在廁所內被警長53953打胸口後,警長說「啲炸藥你整㗎啦」,自己答「唔關我事」,記事冊中此句喺有講。陳官🗣️查紀錄指D4主問時冇講53953咁問,D4同意。控方續指辯方盤問警長時也沒有問此句,D4同意。
D4也同意記事冊警員冇要求寫去深水埗公園是「開會」、也容許用「懷疑」字眼、沒被要求寫開會是為3月8日將軍澳爆炸準備、沒有要求指出電子器材SN 442、433至435由D4擁有及使用以及𐄘認一些TG帳戶名是自己。D4最後不同意記事冊內容是自願所以沒有以上指控,更指警長冇問過3月6日去深水埗公園一事,相信佢睇過CCTV自己寫落去。
📎更改證物口供
控方引述主問時D4聲稱證物SN442 Macbook是屬於公司,是同事Rachel或者大隻仔留低。主控引述辯方律師盤問警員時,提到的手提電腦是在家中搜出的另一部Macbook Pro SN 441。D4同意但稱自己有時亦會撈亂兩部電腦。控方指D4更改口是因為專家證人在SN442 Macbook內找到跟羅湖爆炸案中引爆裝置Lilygo Q29相同的程式,所以改變自己的證供。D4否認並指自己不知道Macbook內有這些程式。庭上展示2部筆記電腦見到SN 441 MacBook Pro顏色同SN 442不同,而且表面有數個貼紙。主控繼續指出上次聆訊主問時D4也是答警員拿箸電腦SN 441 MacBook Pro入廁所強用指紋解鎖,D4回答上次也是自己搞錯咗,應該是SN442 Macbook,因為MacBook Pro是沒有指紋鎖。
📎證物受干擾
主控指出D4住所找到涉案手機時是處於開機狀態及放在桌上,警員不用開機直接詢問D4 TG密碼。D4不同意指是在威逼後,警員問手機開機密碼,相信警員「手多」用同一組密碼嘗試解鎖TG而因為密碼相同成功開啓TG。
D4繼續補充今年1月8日控方案情時在庭上開啟涉案手機SN 433及測試TG密碼時,發現TG對話列表的截圖與他被捕時對話列表排序不同,懷疑被人修改。主控再次指出雙方承認事實,手機SN433的證物鏈不受爭議,同意其準確性及完整性。再者由1月8日到4月1日控方案情完結為止,D4代表沒有提出證物鏈爭議,也沒有要求重召警員或專家證人作供證明有人在1月8日庭上以6位密碼開啓SN433手機後以木馬程式干擾訊息排序。
D4提出其代表盤問控方證人時曾問及木馬程式。控方反指當時D4代表是問TG專家木馬程式可入侵搜證程式Cellebrite、干擾程式截取資料,但涉案手機的資料是拍攝手機取證,而非利用Cellebrite截取,D4的爭議沒有基礎。D4再指木馬程式有無限可能性,過去曾編寫木馬程式,有入侵Cellebrite的經驗,惟控方一再追問下承認自己現在並非以專家身份作證。
📎跟進記事冊紀錄
控方指警員其後就深圳灣及羅湖爆炸案向D4作第二及三次警誡問是否與其有關?D4確認同案件冇關,指要講嘅都講晒,冇嘢補充,吻合記事冊紀錄,D4同意自己被警員打了三次,警員仍容許「否認」。
記事冊末段紀錄D4左腳傷勢:「腳受傷,你就向我講今日較早時自己去廁所,喺廁所自己跣低整傷嘅」,D4同意就傷勢上1個聆訊有傳召醫生證人。今日指3月8日被捕後在13:08時於青山警署首次見律師後立刻要求前往醫院。控方引述女警署警長55651 的供詞指被捕人士完成律師會面後,若有任何要或投訴,值日官將會記錄於「行動記錄」,惟青山警署的行動紀中,並沒有D4提出前往醫院的要求,D4同意並指「因為佢亂咁入。」。紀錄只有提及左腳踝扭傷(AP's left ankle twisted in the morning)同記事冊吻合,D4稱從來冇講過 left ankle,佢(值日官)亂咁作。控方追問「你係話一個同案件無關嘅值日官,做假嘅文件記錄?」D4同意,或者值日官受拘捕他的警員誤導。
D4主問時提及到達青山警署後,曾向值日官説「要 port呢隊人(拘捕警員)」,但隨即被警員拖入搜身室內,冇機會同值日官對話。主控質疑「你話拘捕你嘅人威逼你,武力對待你,值日官都盡做佢嘅本份?」D4同意。
控方繼續展示之後帶到尖沙咀警署的「行動記錄」,可見同樣沒有要求睇醫生。D4稱可能值日官入漏咗,有個軍裝同自己講簽咗啲同意分享醫療記錄文件才可安排救護車,自己無奈下簽署。控方質疑D4並非在律師會面後即刻要求見醫生。D4不同意,並指當時有同律師提出要求睇醫生同換口罩。
控方再指他見完律師後知悉權利也無指示律師作出投訴,包括:青山警署值日官冇接見D4、冇投訴家中有 3 次被暴力對待,更加冇投訴有警長以女朋友威脅講出手機密碼。D4回答因為已經對警方失去信任,覺得自己生命一直都係受到威脅。去到醫院才有幾個律師嚟見自己,即要求取消分享醫療紀錄、向警察投訴科投訴非法使用武力警員。陳官🗣️質疑:「你之前都話唔信任警察,投訴都係同警察投訴,咁點解仲要投訴?」D4回答「你唔投訴,你唔用呢個權利,俾人質問時會啞口無言,唔好話刑事,民事索償都好。」
D4確認律師沒有在警署陪伴直至前往醫院。控方指其認為警署入面生命受到威脅,律師都照離開?D4同意並指無理由佢好似保姆咁。
[13:44]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7/6) 08:45繼續
BY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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