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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關, D2葉, D3曾(30-50)
🛑三人服刑中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於2024年3月22日,三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 #張潔宜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張官指出訊息的舖排及內容提及傷害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的建議並不空泛,是涉及經過思考並可落實的方案。裁定三人必然相信被煽惑的人會根據他們的建議作出嚴重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
於同年4月29日,每項控罪以24個月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扣減2個月,延誤再酌情扣減2個月。控罪其中兩個月將分期執行。即判處三人22個月監禁。
案件詳情及裁決見此:
https://www.tg-me.com/us/法庭文字直播台/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9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www.tg-me.com/us/法庭文字直播台/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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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陳詞
🔸D1 D2申請方陳詞(同一律師代表)
▶️定罪上訴:放棄
▶️刑罰上訴: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無充分考慮context。本案涉案群組規模細及為私人whatsapp群組,明白儘管如此不等於案情輕,唯判刑需要考慮這些訊息是如何及在那發出 。
案例:潘xx案(新屋嶺煽惑案),在超過10,000人群組發出貼文,其量刑原則和案件內容及背景相關。張xx案 (港大評議會支持剌警煽惑案),亦有考慮訊息在哪裏及如何發出。
潘敏琦指張xx案有考慮涉案時間。而本案時長1.5小時,潘xx案更無個半鐘咁長。如果就申請方所指本案為細群組,唔等於冇局限及不能截圖。
申請方回覆明白WhatsApp群組可以傳播快,而在本案當中更有人把第D1 D2的訊息放在相反政見的群組內。
潘兆初指原審法官有提過本案群組傳播力可較慢,但只是其中一個考慮。質疑申請方想投訴乜,點解話原審冇考慮。
申請方回覆原審無充分考慮。
🗣️潘兆初:「你想法官點樣寫呀」
潘敏琦補充被告求情時已同意傳播力始料不及。申請方回覆從量刑起點可見原審冇就此方面有足夠比重。潘敏琦法官指這只是其中一項因素。
申請方回覆d3選擇在人數較少的群組發出訊息,沒有把訊息放在公開群組。潘敏琦指雖然申請方表示本案和潘xx不同因為涉案群組人數少,但本案覆蓋時間較長。
彭偉昌指法庭明白WhatsApp群組傳播力弱,指潘敏琦法官已表示可以截圖及本案覆蓋時間長1.5小時,叫申請方不要再講WhatsApp的影響力。
申請方回覆即使時間長及訊息激動,d3在哪裏和如何發出訊息的選擇也會令整體影響變細。潘敏琦法官指不只睇一項因素,並指本案為10.7-8日,潘xx案件則是9.19-21。
申請方回覆本案群組為audi車group,和潘xx在Facebook內在一名字中提及「翻牆」的群組性質不同,發生(煽惑他人)機率較低。
🔸D3 申請方陳詞
▶️ 定罪上訴:
📍原審無就控罪2對d3 意圖作分析
D3的心思及思緒和D1 D2不同,望法庭獨立考慮每一條控罪。就控罪2, 即煽惑傷害警員家屬,原審法官把三名被告一併考慮。唯3名被告意圖可有不同。
就指稱D3涉控罪2的相關訊息 (訊息154 :黑警死全家…),申請方指當時討論為初斷時間。
潘敏琦指自己已睇哂所有訊息,叫申請方要睇訊息回應及前因後果,並指是被告首先帶起相關話題。
申請方律師回應控罪二是指向警員家屬,概念可分開。潘敏琦重申是d3首先帶出警員家屬話題。申請方回應被告有回覆有關襲擊警察的訊息,但冇講及實際行動,而訊息154(黑警死全家…)為2019年當時口號式的對白。
潘敏琦指訊息172,可見D3表示一定要攻擊最弱點。申請方回覆就住針對警察家屬,即使有信息172 ,亦未能反映攻擊最弱點實際是代表什麼事項。
另一法官表示睇上文下理,最弱點當然係指家人。潘敏琦補充:唔會係身體嘅弱點掛。另一法官續指有訊息表示 : 「如果有人無差別殺警…最好香港人唔好示威…係暗殺」,見D3回覆贊成暗殺,所以睇上文下理,明顯係指向殺害警員家屬。
申請方回覆就住一連串的對話,法庭可以有自己的演繹。續指自己同意D2有此意圖,但質疑D3是否和D2同步思考。
潘敏琦指就住一則訊息「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D2回覆一定要攻擊最弱點,然D3回覆「冇錯」。問申請方係咪仲覺得D2和D3不是同步思考。並指訊息提及攻擊最弱點一定唔係講身體傷害。
🗣️ 潘敏琦續指:「解讀就係禁簡單」
申請方質疑是否唯一推論,並指就住傷害警員家屬的明確講法,d3是沒有回覆的。
🗣️潘兆初質疑是否不用睇上文下理,指:「你唔滿意可以再睇落去」,並讀出其他訊息,包括d3 提及6大訴求,解散警隊。
潘敏琦指有其他人的訊息表示一個禮拜去警宿舍放火一次,D(1/2?)回覆要online game 打.. ,D3回覆解散前要佢哋受…
潘兆初指(d3?)提及香港最衰冇isis。可見一定是針對警察家屬。
申請方回覆,D3回覆他人訊息可有其他可能性,明白法庭認為是指向(傷害)警員家屬,但其實也可以是指向警員。
🗣️彭偉昌指呢啲係「classical 推論」,質疑申請方基礎喺邊。申請方回覆就D3提及:解散前一定要受,之訊息,之前也有很多不同訊息。
潘敏琦 指D3一定有睇之前。潘兆初法官指上文下理睇,緊係講家人 。
申請方回覆如法庭接受控罪2有不妥之處,控罪1都會有相同情況。續指要獨立分析,原審無就控罪2對d3 意圖作分析,原審無分開控罪1 & 2。忽略了就每條控罪及被告作獨立考慮,
📍原審無就品格證人證供予比重:
申請方同意品格證人不會知道D3案發意圖,但爭議無予其證供予比重。潘敏琦指原審法官係專業法官及擔任倍審員角色,可以不予比重。
申請方回覆如果(品格證人)不知案發意圖就不予比重,是不妥的,原審在此有瑕疵。
▶️刑罰上訴:
就住量刑起點,申請方指本案比張xx 本質上較輕。潘敏琦指但本案是更直接,張xx案則是間接美化。
申請方回覆被告在小型群組發訊息,縱然訊息講法嘩然,但仍然與公開講的本質不同。加上本案和暴動不同,暴動是群體性,本案可以考慮每個被告實際做了什麼。
就住控罪二,即針對警察家人,d3只講了三句,亦不是直接回應。
潘敏琦指是d3講起警員家屬的議題先。彭偉昌法官補充是d3話要(警員)受其他人受嘅痛苦。
申請方回覆,即使被告在控罪2有罪責,即使是第一位提出警員家屬的議題,但判刑上可以和d1 d2不同,因為參與程度不一。
🔹答辯方(控方)陳詞
答辯方補充就住品格證人議題,認為被告律師想表達d3的可信性及傾向性,在原審辯方結案陳詞時亦提及被告較不可能有特定意圖傷害警員及其家屬。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不予比重並無不妥。
🔸申請方回覆
申請方表示不明白控方想帶出什麼意思
- 休庭15分鐘商議 -
📌申請結果:
D3 定罪上訴 : 拒絕批出申請❌
D1-3刑期上訴 : 拒絕批出申請❌
詳細書面判詞會在9個月內頒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BY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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