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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中国法学的 #法理学
一、中国的法律体系不属于自然法或道德法
在我翻译介绍耶鲁大学教授的政府论的起初,教授即说过,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行为规则,使得人互相之间能够相处,这种规则被称作“自然法”,因为其不成文,所以也叫道德法。教授说,“这种自然法,约翰·洛克称之为人类维持和平的意愿。所以,自然法对于洛克来说就是决定和平及维护和平秩序的道德原则。”他进一步介绍说,“约翰洛克的这一观点在他当时的社会被很多人认可,因为自然法在传统道德上很容易被接受,它可溯源到古罗马的希思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古罗马斯多葛学派、圣·托马斯·阿奎纳斯(St. Thomas Aquinas),以及与他同时代的英国人理查德•胡可(Richard Hooker)。”
法理学试图将世上所有的法律进行归类,经典的法理学将所有法律归为两大类:自然法(N法系)与规则法(P法系)。N代表natural; P代表positivism。
国内将positivism 翻译为“实证”,在此我表示反对:positivism 是19世纪孔德提出的一种科学研究的方法,他相信科学是脱离道德价值判断的。例如,无论你信仰什么,你都会承认万有引力的存在。这种方法论是基于实证主义发展而来的。实证主义就是以实验为基础进行研究而不是空洞的逻辑推理(metaphysics)。实证主义英文empiricism,不是中文翻译的“经验主义”。我们知道经验就是对日常生活中所观察到的重复现象的总结与归纳。但是empiricism 是对日常生活中所观察到的重复现象的分析与解释,所以叫实验验证(实证)。洛克就是实证主义的倡导者,其政府论就是基于“思维实验”发展起来的。positivism 基于实验所搜集的数据进一步从量化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更具有普遍性的关于自然现象的理论,positivism 的核心在于“脱离价值判断”的特点。它认为自然界的万物规律不为人类的价值判断所影响。因此,实验验证不是它重复强调的,它强调的是“价值中立”或脱离价值判断。因此,如果用有意义的汉语词汇翻译positivism 应该翻译为“价值中立主义”。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法理学试图将全部的法律分为两大类,一类基于自然法的法律,叫作道德法;另一类基于脱离自然法的法律,叫作P法系(我翻译为“规则法”,或者也可以理解为脱离道德法的法系)。
不过,我们会有个误解,或许会认为,中国的道德就是法律的基础,那么是不是说中国的法律属于道德法范畴呢?
实际上某个民族或族裔族群的道德与我们说的自然法下的道德是不同的:前者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是族群的行为规范。自然法是不成文的也不分民族种族的,是人类生来就有的,天然形成的。所以自然法下的道德指的是永恒的普世的天然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不成文的关系准则。这个不成文不是简单的指没有用文字记录,而是指无需文字或人文介质的、即使不同语言不同文化之间的人也能形成默契的规则。例如,中国人去国外语言文化不通更不用说交流,但只要小心生活,也能够与周围的异族相处。这就是完全不同的人之间的“行为准则”,它没有文字或者说不需要文字。古代如此现在也如此,总是存在。这样的一种没有或者说不需要文字即能使人得到生存空间的规范就是“道德”。它不是某个民族的道德,如汉民族。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同样的词汇,意思不同。都是“道德”,但自然法的道德是永恒的普世的不需要人教的基本行为准则。而某个民族的道德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族群内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是会变的。例如,赡养老人,过去是个人行为规范,现在个人因快节奏的压力极大的生活而无力履行。由于法理学试图将所有的法律纳入研究范围,因此,该学科对法律的分类特别重要也不容易理解。
美国是典型的基于洛克的理论发展起来的自然法体系,那么中国呢?中国的法律原则,我这里给大家看一下:中国法理学课本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国的法律原理特别否定了自然法的“永恒的不分民族种族的特性”,书中以讽刺性的口吻批判自然法的“宇宙精神”,说它“虚无缥缈”。这个虚无缥缈的宇宙精神指的是自然法所说的“不分地域与民族”的特性,或曰“普世性”。同样被讥讽的还有它说的“自然命令”。“自然命令”指的就是自然法所说的“天然存在”的无需有人教也无需语言交流的特性。而文中所说的“唯物主义”,如果按照其自身对“唯物”的定义,那么,通过观察得到分析结果的过程,也就是自然法的分析过程,就是典型的唯物,因为这不是想象的情景而是生活中的常态,是每时每刻在地球的每个角落都会发生的。当然,这里不是专门为了批判马克思主义,就不多说了。
美国的法律原则是什么?就是基于每个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的特点,以国家最高法律宪法确认每个人的“生而平等并自由”为法律的目的政府的职责与目标(独立宣言、宪法)。这个生而平等和自由就是每个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的意思,也是洛克政府论所说的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必须得到保障,换句话说,个人想怎么生活与选择,不是政府过问的事情,政府负责解决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这一自然法的精神在耶鲁大学教授的课里是这样描述的:自然法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持自然状态下原本有的特性,政府的目的只是解决民间纠纷,即充当公正的审判人与执行人。换句话说,自然法之所以叫道德法,因为“和平、自由”是人与人在自然状态下的普世的永恒的不需要语言介入的道德。
而我们看看中国的法律原理:法律是统治阶级(即一部分人)的意志,并支配人的力量。这里体现出两点:1、不自由——它要支配人的,而不是让人获得支配自己的思想与追求幸福的权利的,是强行控制人的;2、不平等——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全体公民的意志,这当然使得一部分人的意志得到满足,其地位崇高,一部分人的意志没有得到满足,其地位低下。
自然法的原则——和平与自由——决定了:1、这样的法律必须平等对待每个人,不分地位高下,否则可能发生暴乱与战争,而不是和平;2、这样的法律必须保障个人的权利(人权),因为这是组建国家的原因,即,如果不保障个人权利,个人可以退出国家,即不承认国家的合法性。
现在回头来看法理学如何分类所有的法律的:
法理学认为:所有的法律无外乎两种,一种为自然法(N法系),也称道德法,其道德指的是:以普世的不分民族种族地域的不分男女老少的以及永恒的,不分古代与现代的,陌生人或熟人相处的原则为基础的法律。另一种为规则法(P法系),也称价值中立法。它以某种与自然法下的道德价值没有必然联系的某种原则为基础的法律。不过法理学认为,无论哪一种法律,它都有着一些共同点,比如强制性权威性和法律背后的某种哲学思想。但是,法理学认为,权威性是否有效,那要看整个社会是否能够认可,如果不认可,则社会将出现大规模地违反某个法律或某个条文,例如,禁止行人横穿马路,可以算一个无效的法律条款,因为违反者众多,很难以强制力去预防或纠正。
BY 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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