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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五周年|暴動案數據分析 738人原審審結 83人獲判無罪 三成遭律政司上訴

【法庭線】反修例運動至今 5 年,警方拘捕逾萬人,檢控逾 2,900 人。時針撥回 2019 年 6 月 12 日,示威者佔領金鐘,阻止立法會《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辯論,並向警方投擲雜物。警方發射多枚催淚彈清場,政府首度以「暴動」形容反修例事件,為日後連串衝突拉開序幕。

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4 年 6 月 7 日,共有 842 人被控暴動,近九成案件審結,當中 588 人被判監,7 人被判囚 6 年或以上,其中 4 人來自 7.1 立法會案。另一邊廂,83 人獲判無罪,記者整理裁決理據,嘗試了解無罪被告當中,法庭怎樣認為案件證據不足、被告供詞如何構成合理辯解,警員供詞對控方案情又有何影響。

大部分案件踏入尾聲之際,律政司至少針對 29 人的無罪裁決提上訴,當中 3 案上訴得直,共 10 人須發還處理,有被告則已離港獲撤銷上訴。其中涉陳虹秀等 4 人的案件,陳虹秀維持不認罪,案件年底開審,另外 3 人擬認罪。《法庭線》持續整理暴動案件,讓社會透過數據,追蹤檢控進度。(全文)

#20240612新聞
2警涉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及煽惑猥褻兼妨礙司法公正 區院批准合併案件8.20再訊 2被告須繼續還柙

【庭刊】兩名男警涉在2021年至2022年間,煽惑15歲少女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或與她非法性交,被控「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非法性交」等共8罪,其中一名被告被指在保釋期間接觸事主,提出以10萬元換取她不出庭指證另一被告,兩人遭加控「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保釋亦被撤銷。案件今(13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控方申請合併案件獲批,經修訂控罪後,兩人現被控合共3罪。兩人申請保釋被拒,須繼續還柙,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再提訊。

經修訂控罪後,姚燕武現被控一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即於2021年9月30日,在香港煽惑15歲女童X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吳星熠則被控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於2021年12月25日在香港與X非法性交。

此外,兩人同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即於2023年12月23日,姚燕武代表吳星熠提出給X港幣100,000元,以換取X不在針對吳星熠的刑事法律程序中出庭作證。(全文)

#20240613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衰11製CP
47人案|律政司確認已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沒就李予信提出上訴

【法庭線】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 名被告不認罪,案件 5 月 30 日裁決,僅劉偉聰、李予信無罪,成為《國安法》後首兩名無罪被告。控方即日稱有意提出上訴,要求無罪兩人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原訟庭終下令兩人繼續擔保,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時確認,於周四(13 日)即裁決後 14 天限期的最後一日,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A 條,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又確認,沒有就另一被告人李予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換言之,李予信為目前唯一一人,在《國安法》案件中原審獲裁定無罪,同時律政司不提出上訴的人。《法庭線》向律政司查詢有關李予信的保釋安排,正待回覆。翻查報道,李目前的保釋條件包括交出所有旅遊證件、禁止組織、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選舉等。(全文)

#20240613新聞 #民主派初選 #港區國安法
23條|涉今年6.12穿光時衫、戴黃口罩 27歲男子被控新煽動罪 被拒保釋8.7再訊

【法庭線】27 歲無業男子,被指於今年 6 月 12 日,穿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衫、穿戴黃色「FDNOL」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煽動罪等 3 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並應控方要求,押後 8 月 7 日再訊。《法庭線》正向保安局及警方查詢,本案是否 23 條生效後首案。

男子申保釋被拒,蘇惠德一度稱男子有權向高院申請覆核,問需否保留 8 天覆核。辯方回應指「似乎相關法例好似…」蘇其後指「係咪無㗎?」、「記得係無咗?」《法庭線》翻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文,見涉國安相關罪行,並沒有 8 天覆核安排。(全文)

#20240614新聞 #23條
23條|馬俊文行為良好不獲提早釋放 入稟指懲教決定不合法 要求即時釋放

【法庭線】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被指多次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2021 年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5 年。

入稟狀指,馬較今年 2 月接獲懲教署通知,3 月在行為良好減刑下可提早獲釋,惟其後因《維護國安條例》新安排(下稱「23 條」),他未能獲釋,最遲延至 2025 年 11 月刑滿。

馬俊文周五(21 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23 條」的新安排不合法、有追溯力,侵害他在人權法下受保障的人身自由,要求法庭宣告新安排不合法,頒令更改有關安排及即時釋放他。(全文)

#202406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23條
29歲男子涉巴士椅背寫具煽動意圖字句 被控煽動意圖等罪

【有線】將軍澳一名29歲男子涉嫌多次在巴士座位椅背上寫有具煽動意圖的字句,被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拘捕。警方今日(25日)落案控告他三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將於今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調查顯示,該名被捕男子涉嫌在3月至4月期間持續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國安處周日(23日)於將軍澳區採取執法行動,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將他拘捕。(全文)

#20240624新聞 #23條
23條|警方首就新煽動罪檢控發稿公布 29歲男涉巴士椅背寫煽動字句 還押8.22再訊

【法庭線】政府周二(25 日)中午發稿,指警方國安處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此案亦是「23 條」生效後,首宗警方發稿公布的新煽動罪檢控,之前傳媒有紀錄的兩宗檢控,警方均未發新聞公告。

案件周二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檢查被告的電話、電腦,以及調查被告是否涉及其他案件。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則沒有擔保申請,還押至 8 月 22 日再訊。(全文)

#20240625新聞 #23條
【初選47人案︱求情】戴耀廷21個月以來首公開露面 控方指組織者不屬「首要分子」有違常理

【獨立媒體】初選47人案罪成的45名被告,今(25日)起於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分成六批求情,首批為被控方指為組織者的5人,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3人還柙至今逾3年3個月。其中戴耀廷自2022年9月案件管理聆訊後,首度在法庭公開露面,他頭髮灰白,神情輕鬆,頻頻向太太和旁聽人士微笑點頭,又展露笑容揮手。

《國安法》第22條採用三級判刑分級制,「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可監10年至終身監禁。控方同意各被告可按參與程度採用不同刑期等級,區諾軒等人以從犯證人身分作供亦可獲減刑,但說組織者不屬「首要分子」是有違常理。法官陳慶偉一度問,控方指稱哪些被告為「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控方表示難以回答。法官指控方必然有立場,若法庭裁定戴耀廷為最高刑期3年的「其他參加者」,肯定控方會立即提出上訴,戴聞言大笑。

就控方引內地刑法的釋義及實用指南詮釋「首要分子」定義,法官李運騰亦關注終院明言不考慮與《國安法》無關的內地法律,控方做法是「走後門」。 (全文)

#20240625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涉去年聖誕凌晨酒醉無牌危駕 休班警被控14罪

【星島日報】去年12月25日凌晨4時許,新界南總區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人員在長青公路巡邏期間,發現一部私家車懷疑違反交通規例,遂要求司機停車,惟司機沒有聽從指示並加速逃去,其間於大欖隧道管道內多次橫越雙白線,最後向錦田方向逃去。警方經進一步調查後,在天水圍天悅邨悅泰樓對開截獲司機。

警方表示,該名司機為一名休班警務人員。他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亦未能出示有效駕駛執照,涉嫌酒後駕駛、危險駕駛、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被捕。經諮詢法律意見後,他已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一項「酒後駕駛」罪、6項「無牌駕駛」罪及6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案件已於4月2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40625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聖誕快車
涉用磁石「出千」夾9隻公仔 男警認盜竊7.16判刑

【法庭線】2024年1月,35歲男警被指在屯門夾公仔舖,用磁石「出千」夾9隻公仔,周二(2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盜竊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批准被告繼續保釋,案件押至7月16日判刑。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涉事警員隸屬水警西分區,現已被停職。警方強調警隊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被告周君衞(35歲,報稱公務員),被控於2024年1月13日,在屯門華都花園商場一樓42、48B及52號舖偷竊9隻公仔,總值2,044元港幣。(全文

#20240625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夾公仔使橫手
警重新拘捕五名涉理大衝突男子 已落案控告暴動罪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工大學,大批示威者到校園外圍聲援,其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表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今(26日)重新拘捕五名年齡介乎21至31歲男子,他們涉嫌與2019年理大衝突有關,目前已被落案起訴暴動,案件將於7月11日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表示,經跟進調查及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後,今日重新拘捕五名男子,他們涉嫌與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發生的暴力衝突有關,並已落案控告他們合共一項暴動罪,其中一名24歲男子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全文

#20240626新聞
【初選47人案︱求情】戴耀廷一方指戴真誠誤信否決財案不違法 非為私利、而是畢生對法治民主堅定決心

【獨立媒體】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共45人罪成。被控方指為組織者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5人,今(26日)續求情。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力陳,涉案謀劃在《國安法》生效後才違法,法庭判刑時不應考慮此前行為;又指戴雖曾具領導角色,但《國安法》後角色輕微,他不會參選立法會,也無法控制其他人行為。不過法官拒絕接納,法官陳慶偉並指,肯定戴耀廷沒有退出謀劃,指他是立法會選舉延期後,唯一一名繼續參加謀劃的組織者被告。

辯方並呈上由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弘毅、和首席講師張達明等撰寫的求情信,表揚戴對港大及社會的貢獻;又力陳「非暴力」是戴一生堅信的信念,他真誠誤信否決預算案沒有違法,甚至「誤導了自己」,但他做這些事非為個人利益,而是出於畢生對法治和民主的堅定決心。不過法官陳慶偉質疑,戴耀廷指初選不違法,或是游說其他人繼續參與初選。 (全文)

#202406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求情】辯方倡3從犯證人減刑50%至66% 一度指趙家賢為「超級金手指」 官不同意

【獨立媒體】47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共45人罪成。被控方指為組織者的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5人,今(26日)續求情。3名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先後求情,辯方基於區和鍾認罪和協助控方案情,主張減刑一半。法官李運騰指,辯方或會指沒有區的證供,控方甚至不能建立案情,並問辯方會否要求更多扣減,區諾軒做交叉手勢,辯方亦稱無相關指示、區非「超級金手指」,但最終同意倡減刑50至60%。趙家賢一方則指趙盡所能協助控方,最多可獲「超級金手指」的66%減刑,法官表明不同意,質疑只適用於需承受風險作供的人,趙終改為要求減刑40%至55%。 (全文)

#202406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鄒家成及女律師否認擅把申訴專員投訴表格攜離監獄  辯方質疑無法例賦權懲教檢查寄予申訴專員投訴信

【庭刊】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之一的鄒家成,被指在2023年5月透過律師,把一份未經授權的「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荔枝角收押所,鄒家成及女律師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被傳召出庭的一級懲教助理指,當日派發投訴表格時,已向鄒表明「唔好自行寄出」或交予他人,須交由懲教作保安檢查。惟辯方質疑有關做法有何基礎,懲教助理就表示是根據工作指引,但不肯定是否根據法例。此外,辯方質疑當時鄒曾交代投訴原因,即早前由家人嘗試寄入《心之勇士》及《希望新生》兩本書籍但不成功,疑遭懲教職員撕掉書皮,並指當時助理曾提醒鄒「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助理就在庭上否認。

女律師一方作中段陳詞指,《監獄規則》列明須准許在囚人士寫信及寄予申訴專員,涉案文件屬已授權物品,質疑本案基礎僅建基於「監獄裡面自己嘅守則,全部都唔係法律嚟」、「你唔照佢呢個指引去做就係犯法,冇可能」。案件明續,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裁定是否表證成立,女律師續准保釋,鄒須繼續還柙。(全文

#20240627新聞 #投訴信
警員入稟告警署警長及處長 雙方同意中止繼續 事主:不便回應

【法庭線】一名報稱警員男子,今年 3 月入稟高等法院,起訴警務處長蕭澤頤及警署警長,指蕭疏忽及違僱主責任,使他工作 12 年期間承受巨大壓力而辭職;警長則涉 2022 年對他以非法武力鎖上手銬,事後無故遺失閉路電視等證物。案件周四(27 日)在高院處理內庭聆訊。

男子自行應訊,兩名被告則由律政司代表出席。聆訊官鄺寶昌指,是日要處理的兩張傳票,都是與中止程序有關,問雙方是否同意。男子與代表分別稱同意後,官遂下令批准程序中止,「係咁多喇」。庭上未有交代中止原因,整個聆訊僅維時約 2 分鐘。

《法庭線》記者在庭外向男子查詢,是由他申請中止聆訊,抑或由警方提出?事主稱不便回應,僅確認他現時已非警員。(全文)

#20240627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警長鎖警員
涉擅將投訴表格攜離監獄 鄒家成及女律師被裁表證成立 二人選擇不作供

【獨媒報導】因初選47人案及佔領立會案還柙的鄒家成,與一名女律師被指在未獲懲教許可下,將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監獄,被國安處拘捕。兩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今(2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證人證供及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後,裁定二人就控罪表證成立,二人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7月2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昨日完成傳召證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今補充,懲教職員於4月28日派發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予鄒家成的時候,已經屬於「授權」;當鄒於5月2日把投訴表格交給第二被告胡詠斯寄出去,而未有通知懲教,便屬於在沒有授權下把投訴表格「帶離」監獄。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則反駁,「好明顯控方錯誤地理解《監獄規則》」,根據《監獄規則》懲教是沒有權去「授權」,因為囚犯要申請和得到懲教的批准才能發信給申訴專員,並非《監獄規則》入面的規則,而僅是懲教入面的「指引」,所以不跟從懲教入面的規矩,並不等如犯罪。辯方又指,懲教的內部「指引」,只有懲教職員才會知道,其他人並不會知道。(全文

#20240628新聞 #投訴信
2024/07/01 01: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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